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聯合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共同發布了《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管理規定》,該規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舉旨在進一步規范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營造健康有序的網絡生態環境。
根據新規定,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需依法辦理經營主體登記,并在經營范圍中明確標注相關服務內容。對于已登記的相關機構,需在規定施行之日起30日內完成經營范圍的變更登記。同時,這些機構若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網絡表演經紀活動、網絡出版服務、網絡視聽節目服務和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等,必須依法取得相應行政許可,嚴禁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范圍提供服務。
新規還強調了平臺信息服務提供者的責任。平臺需及時與入駐的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簽訂入駐協議,并依法依約核驗其合規情況。對于不符合規定的機構,平臺不得同意其入駐或提供服務。平臺還需在機構入駐后30個工作日內將入駐情況報所在地省級網信部門備案,并在備案信息發生變更時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在服務規范方面,新規鼓勵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及簽約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制作、傳播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等內容的信息。同時,嚴禁制作、復制、發布、傳播違法信息,或組織、煽動、教唆、委托、協助簽約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從事此類活動。對于擾亂互聯網信息服務秩序或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新規也明確列出了多項禁止性規定。
針對未成年人保護,新規特別指出,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務時,必須依法履行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義務。對于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得提供網絡直播發布相關服務;對于年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則需核驗其身份信息,并征得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同意。
在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方面,新規建立了信息共享、會商通報等工作機制,要求網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管、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對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開展監督檢查。對于違反規定的機構,將依法依規進行處理、處罰,包括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罰款等措施。對于涉嫌犯罪的,將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新規還明確了相關用語的含義,如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平臺信息服務提供者、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等,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執行規定。此次新規的發布,標志著我國在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方面又邁出了重要一步,有助于推動互聯網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