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聯合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及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共同發布了《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管理規定》。該規定旨在規范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網絡生態健康發展。新規自2026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
根據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和使用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均需遵守本規定。國家網信部門將統籌協調全國范圍內的治理和監督管理工作,而公安、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管、廣播電視等部門則依據各自職責開展相關監管。地方各級網信部門和相關部門也將在本行政區域內履行相應職責。
規定明確要求,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必須依法辦理經營主體登記,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明確包含相關服務表述。已登記的相關機構需在規定施行后30日內完成經營范圍變更。同時,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網絡表演經紀、網絡出版、網絡視聽節目和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機構,必須取得相應行政許可,嚴禁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范圍提供服務。
平臺信息服務提供者在新規下承擔重要責任。他們需及時與通過平臺提供服務的機構簽訂入駐協議,并核驗其合規性。對于不符合規定的機構,平臺不得同意其入駐或提供服務。平臺還需在機構入駐后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網信部門備案,并在備案信息變更時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新規還強調了平臺信息服務提供者對服務規范的制定和公示義務。平臺需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在平臺規則中明確服務規范,并在重大變更時征求服務機構意見并及時公示。同時,平臺應建立分類分級管理制度,根據服務機構的合規情況、賬號數量和粉絲數量等因素采取相應管理措施,防范信息安全風險。
在服務內容方面,新規鼓勵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展現人民群眾奮斗精神、促進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等內容的信息。同時,嚴禁制作、復制、發布、傳播違法信息,或組織、煽動、教唆、委托、協助簽約賬號生產運營者制作、復制、發布、傳播違法信息。服務機構需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不良信息。
針對未成年人保護,新規明確要求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履行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義務。不得為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直播發布服務,為年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服務時,需核驗身份信息并征得監護人同意。
在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方面,新規建立了信息共享、會商通報等工作機制,要求網信、公安等部門依據職責開展監督檢查。服務機構和平臺需配合和協助監督檢查工作。對于違反規定的機構和個人,將依法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等處罰,并可并處罰款。涉及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造成嚴重后果的,將并處更高額度的罰款。
新規還明確了相關用語的含義,包括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平臺信息服務提供者、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和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等,為規定的實施提供了明確的界定和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