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業秘密保護領域,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為正受到關注。這類侵權的關鍵在于,行為人獲取商業秘密的途徑是合法的,比如因工作需要而接觸到相關信息,但后續的披露或使用行為卻違背了其應承擔的保密責任。
基于上述保密義務,以下幾種行為可能構成侵權。在職或離職員工若違反保密協議,將在工作中掌握的客戶名單透露給新雇主,就屬于此類侵權行為。合作方若違反合作協議,把合作過程中知悉的技術秘密用于自身其他業務,同樣構成侵權。即便沒有簽訂保密協議,但根據具體情況能夠推斷出行為人應當知曉信息屬于商業秘密,卻仍然進行披露或使用的,也可能被認定為侵權。
在司法實踐中,已有相關案例對此類侵權行為作出認定。在“僑某公司”案件中,員工周某雨違反了與公司簽署的《員工保密協議》,將其掌握的商業秘密泄露給新公司,最終被法院認定構成侵權。在“某工坊”案件中,出版社在與某工坊的合作未能達成后,擅自使用了某工坊交付的書稿內容,由于違反了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默示保密義務,也被法院判定為侵權。
針對此類情況,天禾(上海)律師事務所陳軍律師給出建議。企業應當重視書面保密協議的簽訂,將保密義務進行具體化和清單化管理。同時,在與外部合作時,即便尚未簽訂正式協議,也應在往來文件中明確標注“保密”字樣,或者通過溝通記錄等方式,固定對方知曉相關信息為商業秘密的證據。














